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军人宣誓 第三章 军人职责 第一节 基本职责 第二节 主管人员职责 第四章 内部关系 第一节 军人相互关系 第二节 军队单位相互关系 第五章 礼节 第一节 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二节 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 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六章 军容风纪 第一节 着装 第二节 仪容 第三节 举止 第四节 检查纠察 第七章 与军外单位和人员的交往 第一节 与地方单位和人员的交往 第二节 与国外(境外)人员的交往 第八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一日生活 第二节 值班 第三节 警卫 第四节 行政会议 第五节 请示报告 第六节 内务设置 第七节 登记统计 第八节 请假销假 第九节 查铺查哨 第十节 留营住宿 第十一节 司号 第十二节 点验 第十三节 交接 第十四节 接待 第十五节 保密 第九章 常态战备 第十章 军事训练 第十一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零散人员管理 第二节 军人健康管理 第三节 伙食管理 第四节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五节 装备管理 第六节 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七节 智能电子设备和国际互联网的使用管理 第八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九节 营区管理 第十节 野营管理 第十一节 安全管理 第十二节 海外任务部队(分队)管理 第十二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管理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 国旗的使用管理和国歌的奏唱 第二节 军旗的使用管理和军歌的奏唱 第三节 军徽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章 附则 附件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旗面式样 附件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式样 附件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 附件四 报告词示例 附件五 军服的配套穿着规范 附件六 宿舍物品放置方法 附件七 连队要事日记式样 附件八 军人发型示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法律,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参战和被召集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是军队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使每个军人熟悉并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队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军队集中统一和指挥顺畅高效,保证圆满完成任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紧紧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始终不渝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新时代的使命任务是,为巩固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为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为维护国家海外利益,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提供战略支撑。 第五条 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是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贯彻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的总原则,全面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作战体系,提高有效履行新时代军队使命任务能力,为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把人民军队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提供坚强保证。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贯彻新时代政治建军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坚持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发挥政治工作生命线作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培养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时代革命军人,锻造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过硬部队,确保部队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军队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始终聚焦备战打仗,强化官兵当兵打仗、带兵打仗、练兵打仗思想,牢固树立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按照能打胜仗的要求搞建设抓准备,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战斗精神,培养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锻造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的精兵劲旅。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贯彻依法治军战略,依靠全军官兵共同建设法治、厉行法治、维护法治,推动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形成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行动、官兵依法履职的良好局面;把依法治军贯彻落实到部队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构建随时能打胜仗的战备秩序,构建与实战化训练相匹配的训练秩序,构建权责清晰、顺畅高效的工作秩序,构建利于练兵备战、利于作风养成、利于官兵成长的生活秩序。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守正创新,传承发扬人民军队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持严格要求与热情关心相结合,坚持纪律约束与说服教育相结合,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完善管理体系,优化管理流程,提高军队专业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增强军队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支部)、首长和机关对本条令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军人宣誓 第十一条 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与保证。军人誓词内容如下: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我宣誓: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严守纪律,保守秘密,英勇顽强,不怕牺牲,苦练杀敌本领,时刻准备战斗,绝不叛离军队,誓死保卫祖国。 第十二条 公民经批准服现役,应当进行军人宣誓,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时间不迟于被批准服现役后90日; (二)宣誓地点通常选择具有教育意义的场所; (三)宣誓前,部队(分队)首长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使命任务等教育; (四)宣誓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置于显著位置,没有授予军旗的,可以使用军徽;团级以上单位组织宣誓时,通常迎、送军旗; (五)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在宣誓名册上签名;宣誓名册按照军队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存档。宣誓名册由军委训练管理部统一式样和监制。 第十三条 军人宣誓,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奏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 (二)宣读誓词(由一名领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三)宣誓人代表发言; (四)首长讲话; (五)奏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 宣誓时,如果迎、送军旗,迎军旗在奏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前进行,送军旗在奏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后进行;如果结合授衔、授装、授旗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授旗,后宣读誓词。 第十四条 部队(分队)组织战前动员、参加重大演训任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以及组织授装、纪念等活动,可以组织宣誓。 誓词内容由团级以上单位根据任务、环境、人员等情况确定,可以使用军人誓词。其中,授装时被授装人员可以使用下列誓词: 我宣誓:我要像爱护自己生命一样爱护装备。严格执行装备管理规定,正确操作使用和维护装备;努力学习,刻苦训练,提高管装、用装本领;保守装备秘密,坚决同损害装备的行为作斗争,确保装备安全。 宣誓的要求和程序,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有关誓师大会、授装等仪式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军人退出现役时,通常集体向军旗告别,并进行宣誓。退役誓词内容如下: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即将退出现役,我宣誓: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保守军事秘密,珍惜军人荣誉,永葆军人本色,为军旗增辉,为军队争光。若有战,召必回! 宣誓的要求和程序,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有关军人退役仪式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民经批准服预备役,应当进行宣誓,宣誓通常在首次参加军事训练期间进行。预备役人员誓词内容如下: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人员,我宣誓: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刻苦训练,提高本领,英勇顽强,不怕牺牲,随时准备应召参战,誓死保卫祖国。 宣誓的要求和程序,参照本条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军人职责 第一节 基本职责 第十七条 义务兵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史军史,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军队法规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不怕牺牲,时刻准备战斗,坚决完成任务; (三)刻苦训练,磨砺战斗意志,熟练掌握军事技能,努力提高打赢本领; (四)熟练操作使用和认真维护装备,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五)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拥政爱民,维护军队良好形象; (六)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公物,维护集体荣誉; (七)积极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提高科学文化素养; (八)遵守安全规定,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军队院校生长军官学员,以及其他在入伍训练期间的军人,履行义务兵基本职责。 第十八条 军士除履行义务兵基本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刻苦钻研专业技术,精通本职业务,发挥骨干作用; (二)勇挑重担,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 (三)协助军官做好战备训练、教育管理等工作,发挥助手作用; (四)主动反映情况和问题,发挥纽带作用。 第十九条 军官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史军史,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军队法规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身先士卒,冲锋在前; (三)坚持严格训练,精通本职业务,熟练掌握所配备的装备,集中精力研究军事、研究战争、研究打仗,提高打赢本领,坚决完成任务; (四)忠诚勇敢,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五)爱护士兵,尊重下级,团结同志,自觉接受教育管理和监督,处处做好表率; (六)拥政爱民,维护军队良好形象; (七)带头遵守安全规定,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防范事故和案件问题发生。 第二十条 义务兵、军士、军官的专业职责,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主管人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 旅(团)长职责 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同为旅(团)首长、同为指挥员,在旅(团)党委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旅(团)的工作。旅(团)长对全旅(团)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团)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军事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旅(团)的战备工作,指挥全旅(团)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全旅(团)的军事训练,组织旅(团)机关和所属营、连落实规定的训练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旅(团)贯彻执行法规制度,严格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防范各种事故和案件问题发生; (五)掌握全旅(团)的编制和实力情况,严格执行编制规定; (六)掌握所属主战装备战术技术性能,组织开展战法研究演练,提高实战运用能力; (七)教育培养所属官兵,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八)领导保障工作,提高保障质效,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领导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 (十)领导全旅(团)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二条 旅(团)政治委员职责 旅(团)政治委员和旅(团)长同为旅(团)首长、同为指挥员,在旅(团)党委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旅(团)的工作。旅(团)政治委员对全旅(团)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军队政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营长职责 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同为营首长、同为指挥员,在营党委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营长对全营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营情况,根据上级军事工作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营的战备工作,落实战备规定和措施,指挥全营完成战斗任务; (三)领导全营的军事训练,组织落实训练计划,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营贯彻执行法规制度,严格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防范各种事故和案件问题发生; (五)掌握全营的编制和军事实力,做好人员和装备管理工作; (六)熟练掌握所属主战装备战术技术性能,组织开展战法研究演练,提高实战运用能力; (七)教育培养所属官兵,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八)做好保障工作,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领导全营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政治教导员职责 政治教导员和营长同为营首长、同为指挥员,在营党委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政治教导员对全营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军队政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连长职责 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同为连首长、同为指挥员,在连党支部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连长对全连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全连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计划安排军事工作,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连落实战备规定和措施,指挥全连完成战斗任务; (三)领导全连的军事训练,组织全连按照计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连人员的战术技术水平; (四)教育和带领全连贯彻执行法规制度,严格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防范各种事故和案件问题发生; (五)掌握全连的编制和军事实力,搞好人员和装备的管理; (六)教育培养所属官兵,提高骨干组织指挥能力和教育管理能力; (七)管理全连的经费、物资和伙食; (八)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领导全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政治指导员职责 政治指导员和连长同为连首长、同为指挥员,在连党支部的领导下,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政治指导员对全连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军队政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排长职责 排长对全排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全排落实战备规定和措施,培育顽强的战斗精神、战斗作风和战斗意志,指挥全排完成战斗任务; (二)领导全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排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领导全排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法规制度,维护正规秩序,养成良好作风; (四)教育全排爱护装备,严格执行装备的维护、保管和使用规定; (五)帮助班长、副班长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教育管理能力; (六)掌握全排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关心爱护士兵,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增强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教育和监督全排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防范各种事故和案件问题发生;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班长职责 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带领全班做好战斗准备,培育顽强的战斗精神、战斗作风和战斗意志,指挥全班完成战斗任务; (二)带领全班完成教育训练任务,提高全班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法规制度,做到严守纪律、令行禁止、步调一致; (四)带领全班爱护装备,严格遵守使用规定,熟练掌握装备; (五)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问题,搞好全班团结,保持高昂士气; (六)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及时发现、报告、排除各类风险隐患和问题苗头;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 旅、团、营、连的副职领导隶属于本单位军政主官,协助主官工作;在主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主官的指定代行主官职责。 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班长的指定代行班长职责。 第三十条 相当于旅、团、营、连、排、班的单位的各类主管人员职责,参照本节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单位各类主管人员职责,本节未作规定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内部关系 第一节 军人相互关系 第三十一条 军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和人格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三十二条 军人之间依据所任职务和军衔等级、职务层级,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所任职务构成隶属关系时,职务高的是首长、上级,职务低的是部属、下级,部属的上一级正职首长是直接首长;所任职务未构成隶属关系时,军衔等级高的是上级,军衔等级低的是下级,军衔等级相同的按照职务层级确定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 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同级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第三十三条 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首长通常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长。 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三十四条 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首长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 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首长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三十五条 不同单位的军人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军人在战斗中与上级失去联系时,应当积极设法恢复联系。一时无法恢复的,应当主动接受友邻部队(分队)首长的指挥;如果与友邻也无法联系,应当主动组织起来,按照指挥管理岗位优先的原则,由所任职务、军衔等级或者职务层级高的军人负责指挥。 军人临时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应当接受所到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并定期向原单位报告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官兵关系是军队内部关系的基础。军官和士兵之间应当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则,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发扬尊干爱兵、兵兵友爱的优良传统,培养同甘共苦、生死与共的革命情谊,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同心协力完成任务。 第三十七条 军官对士兵应当做到: (一)端正对士兵的根本态度,尊重士兵的人格尊严,增进对士兵的感情; (二)严格依法管理,耐心说服教育,不打骂体罚和侮辱士兵; (三)主动开展谈心交心,掌握士兵的思想、学习、工作、家庭等情况,做好一人一事工作; (四)发扬民主,尊重士兵意见,维护士兵合法权益; (五)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对待士兵一视同仁,不收受士兵钱物,不侵占士兵利益; (六)关心士兵的成长进步和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八条&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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