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17-5821378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退役军人服务专栏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全文发布!

来源: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时间:2024-08-12 作者:LV 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787号

现公布《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 习近平 国务院总理 李强

2024年7月29日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第四条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军地协同推进。


第五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依法优先安置。


第六条 中央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实施。


第七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军军人退役工作。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含履行政治工作职责的部门,下同)负责本单位军人退役工作。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士移交工作,配合安置地做好安置工作;配合做好退休军官、军士以及以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移交工作。


第八条 退役军人安置所需经费,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九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退役军人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保持发扬人民军队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事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置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安置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作为双拥模范城(县)考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对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退役军官安置方式


第十二条 军官退出现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退休、转业或者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


军官退出现役,有规定情形的,作复员安置。


第十三条 对退休军官,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第十四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调整退休军官服务管理机构,服务管理退休军官。


第十五条 转业军官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业军官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作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结合实际统筹采取考核选调、赋分选岗、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直通安置、指令性分配等办法,妥善安排其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第十六条 退役军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复员军官按照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享受复员费以及其他待遇等。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一节 逐月领取退役金


第十八条 军士退出现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


第十九条 退役军士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节 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退役军士不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义务兵不符合安排工作、供养条件的,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退役军士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可以选择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客服服务热线
0717-5821378
8:00-18:00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C 2021-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 国昇科技 鄂ICP备2022009749号-1     鄂公网安备42052902002021号

地址:五峰渔洋关镇后河大道27-1号A座1单元601 EMAIL:272736963@qq.com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