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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发布!这些行为要负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微信公众号 时间:2023-09-15 作者:LV 浏览量:

近日,李强总理签署第765号国务院令

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对骗取社保基金支出,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等违法行为

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追回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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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人社部印发的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已正式施行

这意味着,社保违法违规行为

还有可能被社会公众举报



依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对以下行为可进行举报!



第七条



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第八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职业伤害保障委托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伪造、变造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配合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享受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伪造、变造、提供虚假培训记录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配合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补缴、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等,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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